北京林业大学章程
(2015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核准通过
根据2024年11月20日《教育部关于同意北京林业大学章程
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言
北京林业大学前身为1952年成立的北京林学院。1960年被列为全国重点高校。1969年起辗转云南多地办学,先后更名为丽江林学院、云南林业学院、云南林学院。1978年获批返京,1979年迁回北京,恢复北京林学院校名。1985年更名为北京林业大学。1996年进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0年由原国家林业局划转教育部管理,并获批设立研究生院。2017年,进入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行列。2021年获批雄安校区建设。2023年,获教育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三方共建支持。
学校办学理念是“知山知水,树木树人”。学校目标是“建成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北京林业大学,简称北林,英文名称为: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BFU。
学校法定注册住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学校建有实验林场,场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
学校网址为www.areaecm.com。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6日。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建,以生物学、生态学为基础,以林学、风景园林为龙头,以林业工程、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学、草学和农林经济管理为特色,多学科门类协调发展的普通高等学校,是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学校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依法开展活动。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办学自主权和办学条件,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据国家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林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学校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第二章 学校职能
第七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立校之本,发展之基,彰显林草特色,在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绿色科技创新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作贡献。
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遵循聚焦特色、控制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根据社会需求在部分专业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结构。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面向社会需求,依据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自主确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学校依法自主设定学业标准,对符合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自主设定学位授予标准,并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八条 学校开展科学研究与学术探索,推动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
第九条 学校服务国家战略和社会需求,推进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为社会发展提供智力保障和人才支撑。
第十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建设具有北林特色的校园文化,推动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国际化办学,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合同管理和职务(岗位)评聘(任)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考核评价体系,对教职员工进行科学、公正的考核评价,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岗位续聘解聘、岗位调整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五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按照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种奖励、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和福利待遇;
(四)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对职务职称评定、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有异议的,通过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完成工作任务;
(四)为人师表,立德树人,尚德爱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遵守职业道德,恪守学术规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尊重教师在教学、科研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学校党委成立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薪酬体系,完善福利待遇制度。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教职员工申诉,尊重和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发展、表彰、奖惩、退出机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 学校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本校工作期间,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有关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规定,并按相关规定对离退休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学校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平等使用学校的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照相关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发表学术成果;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和学位授予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奖励和资助;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四)维护学校名誉和权益;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七)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或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按照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为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提供教育和服务,建立学生服务与支持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校内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学校参加培训、在职学习、成人非学历教育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五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学校党委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党委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党的建设,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人才工作,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惩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林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校纪委的领导。
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教材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及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据相关规定和章程组建、运行。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学校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和重大发展规划提出咨询意见;
(二)审议有关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学科的发展规划、机制建设以及学术机构的设置;
(三)审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教师职务(岗位)评聘标准与办法,评定或授权其他学术组织评定各类高层次引进人才和对外推荐各类重要奖项、荣誉称号人选的学术水平;
(四)审议人才培养质量、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以及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教材;
(五)审议学术道德规范性规章及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受理并裁决与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行为有关申诉及争议;
(六)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院级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并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学位授予、撤销及相关申诉、争议处理,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批准及撤销;负责审查增列或调整各学位授权点,审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政策;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按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足以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学院,可根据学科门类由一个以上学院合并组成。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立学术类专门委员会或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校长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自主设立党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变更、撤销或调整职能。
上述机构经学校授权、按规定程序制定、颁发或修订相关的管理规章及制度,并承担校内管理、运行、服务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调整学院。
独立建制的部、所、中心等由学校依其职能赋予其相关的职能和职权。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负责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的咨询,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理事会按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立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学校聘任相关学科的院士组成,为学校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听取学校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成立工会组织,教职工自愿加入,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学校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学校工会重大事项,审议和批准学校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况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学校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设立行使监察职能的机构,对校内各单位、教职工的履职行为等进行监察。具体监察办法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置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校内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代表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学院
第四十七条 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基本单位。学校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学院依据本章程,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八条 学院的职权是: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国内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其他学术活动;
(二)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学院人员;
(三)负责学院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服务学生;
(五)设置学院的内部机构;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持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事业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委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教授)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接受学校相应学术组织的领导,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学院根据教职工人数建立二级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工会会员人数建立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制度。
学院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工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在学校工会指导下,对学院管理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支持学院行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维护教职工和工会会员合法权益。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五十四条 学校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塑造学校良好社会形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密切与社会、行业、企业的联系,坚持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开展全方位合作,积极构建社会参与机制,大力推动协同创新和服务社会,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等能力。
第五十六条 学校多渠道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和国际影响力,深入参与全球教育治理,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贡献。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代表学校接受各类社会捐赠,增加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和校友发起设立、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社会组织。校友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校友包括在北京林业大学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五十九条 学校所管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财务、资产及公共服务
第六十条 学校举办者完善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第六十一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实行以国家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的经费筹措机制。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开展节约型绿色校园建设,开源节流,节能减排,履行社会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优化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学校设立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工作,统筹决策经营性资产管理的相关事宜。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和保护学校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公共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服务,不断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标识主要包括学校校标和校徽。
学校校标如图所示,采用绿色为标准色。学校校徽为印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旗采用绿色,印有校标和“北京林业大学”字样。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制定和修订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学校党委全委会讨论审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管理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